- 大理院
- 官署名。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置正卿、 少卿为主官, 下有刑科、 民科推丞各一人, 推事二十五人, 余有典簿厅都典簿、 典簿、 主簿及录事。 附设总检察厅, 有厅丞一人, 检察官六人, 以及主簿、 录事、 看守所所长等。 仿西方司法独立, 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 监督各级审判, 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报, 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 司法行政, 则另设法部。 辛亥革命后, 北洋政府亦以司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院设院长一人, 民事与刑事各若士庭, 每庭设庭长一人, 推事若干人。 大理院审判不服高等闪电战判厅第二审判而上诉的案件及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 总检察厅与大理院相配设置, 独立行使取权。 国民党政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 检察部门亦附设于内, 不独设。 参见"大理寺"、 "法部"。
* * *官署名。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 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置正卿、 少卿為主官, 下有刑科、 民科推丞各一人, 推事二十五人, 餘有典簿廳都典簿、 典簿、 主簿及錄事。 附設總檢察廳, 有廳丞一人, 檢察官六人, 以及主簿、 錄事、 看守所所長等。 仿西方司法獨立, 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 監督各級審判, 並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報, 與舊大理寺僅有審核權者不同。 司法行政, 則另設法部。 辛亥革命後, 北洋政府亦以司法部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 大理院設院長一人, 民事與刑事各若士庭, 每庭設庭長一人, 推事若干人。 大理院審判不服高等閃電戰判廳第二審判而上訴的案件及依法屬於大理院特別許可權的案件。 總檢察廳與大理院相配設置, 獨立行使取權。 國民黨政府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 檢察部門亦附設於內, 不獨設。 參見"大理寺"、 "法部"。
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 2013.